一、项目编号:浙江智拓2025-01-20
二、项目名称:诸暨市职教中心食堂新建工程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
三、采购日期:2025-03-03
四、相关当事人
投诉人:******有限公司
地址: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富盛村1-5幢
被投诉人 1 :浙江省诸暨市职业教育中心
地址:浙江省诸暨市职业教育中心
被投诉人 2 :******有限公司
地址:诸暨市艮塔东路176号
相关供应商:******有限公司
地址: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创研路266号4号楼606室
当事人:无
地址:无
五、基本情况
******有限公司对诸暨市职教中心食堂新建工程食堂厨房设备采******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,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,投诉材料经补正,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审查后受理。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,现本案已审查终结。
六、处理依据及结果
1.关于投诉事项1。在投诉处理中,发现投诉事项1所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将GB/T27922-2011《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》并无规定的售后服务级别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,违反了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九条的规定,亦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三条、第七十一条第(三)项、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属于采购需求管理未遵循科学合理原则、采购需求不明确,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。因该项采购需求及相应的评审因素不符合相关规定,投诉事项1不再作处理。******委员会对此不作实质性审查,并无不妥。因此,投诉事项2缺少事实依据,投诉不成立。3.关于投诉事项3。本项目采购文件没有对“排污许可证”作有关要求。且投诉人也并未提供中标供应商应取得《排污许可证》,以及应取得未取得《排污许可证》不符合“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”的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投诉不成立。综上,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,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投诉不成立。因采购文件有关采购需求不符合相关规定,投诉事项1不作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六条、第七十一条第(三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一条第(三)项、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九条第(二)项等规定,驳回投诉;因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及相应的评审因素不符合相关规定,可能影响中标结果,责令被投诉人撤销合同、修改采购文件,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
七、其他补充事宜
******财政局
2025年04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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